安全监察标准
2015-08-25 14:05: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管理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监察的职责和安全管理内容、方法、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工作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标准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适用于大连市海兴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2 等效引用的规范性的法律、法规。
2.1 等效引用的规范性的法规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
2.1.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2 定义
本标准除引用电力行业《电业安全生产规程》中的定义外,还采用如下定义。
2.2.1 重大安全隐患
是指通过安全检查,确定不可容许或不可接受的威胁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的危险。
2.2.2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与周围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性质不清楚不放过;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2.3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过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2.4 三级安全教育
是指公司级教育、分场检修队、班组教育。公司级教育是指新入厂工人或岗位变动人员在分配到分场和工作岗位之前,由公司劳动部门和厂级安全监察进行的初步安全教育;分场安全教育是指新工人从厂部分配到分场后,由分场进行的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是指新工人进入工作岗位以前的安全教育。
2.2.5 轻伤事故
因工受伤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内,但不够重伤的事故。
2.2.6 
重伤事故
因工受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事故。
2.2.7死亡事故
指发生事故当时死亡和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重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
2.2.8设备事故
是指发生事故后只造成设备损失而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
2.2.10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简称“两措)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制定目的是通过设备的技术改造、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杜绝人身安全隐患,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是以安监部门为主,生技部门参加,同时请工会或劳动保护委员会参加共同讨论研究确定计划项目内容,反事故措施计划是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部门参加共同研究制定。
3 安全监察管理的体制和机构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3.1.1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构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和主管生产副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在安全监察部门,详见安全体系图(附图)
3.1.2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3.1.2.1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决策,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确定与颁布,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1.2.2 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等工作,并进行监督。
3.1.2.3 领导与指导对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3.2 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3.2.1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及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策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对本公司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工作,负有监察指导责任。
3.2.2 会同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问题,负责编制“安措”计划,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反措”计划,经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加强安全工作上的科技含量。
3.2.3 参加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审查,并检查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进行反事故演习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和外来参观实习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情况;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考试,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并认真抓好职工安全思想教育。
3.2.4 制订或参与审定锅炉、压力容器、承压管道、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3.2.5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各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督促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研究发生事故的规律。
3.2.6 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模拟法人管理中的安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罚意见。
3.2.7 负责组织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每季参加一次设备巡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针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3.2.8 组织指导公司各级安全网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安全员作用。及时编写《安全生产通报》和传达上级的《安全简报》、《事故通报》,督促各单位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3.2.9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电厂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各单位劳保用品发放和劳动保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3.2.10 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及时做好事故统计,找出安全生产簿弱环节,制订严密的人身、设备事故防范措施。
3.2.11 经常深入生产一线了解职工思想动态,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为制订安全生产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4 安全监察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人身安全监察
4.1.1 安全监察部门要及时和全面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反人身事故工作的指示、要求和会议精神,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制定落实的办法,安全监察部门要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控制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对各单位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种威胁人身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解决。
4.1.2 对安全培训教育、劳动安全组织、安全基础管理等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需要上级领导决策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给上级领导,对公司各直属单位的反人身事故工作要坚持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4.1.3 检查和监督公司各直属单位的班组长和工作负责人是否全面熟悉、掌握本专业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控制措施,对班组和工作组成员防止人身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考核,认真控制异常和未遂,及时纠正职工的违章行为。
4.1.4 检查和监督生产现场一切生产作业(含检修、试验、施工、操作等),必须按照相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坚决杜绝冒险蛮干。
4.1.5 检查检修作业班组全体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地点,熟悉正确的工作方式和保证安全的安全防范措施。
4.1.6检查监督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坚决制止各岗位员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1.7 检查和监督各岗位作业执行“两票三制”情况,严禁无工作票检修作业(设备抢修除外)和无票操作,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
4.1.8 人身安全方面检查重点
4.1.8.1 试验承压设备、部件的安全阀和保护装置;
4.1.8.2 电气设备安全遮栏及标志;
4.1.8.3 电气安全用具、起重及起重器具、电火焊用具是否完好。
4.1.8.4 转动机械的防护装置是否完善。
4.1.8.5 楼梯栏杆、走台及地沟孔洞的盖板是否坚固完整,厂房照明是否齐全充足;
4.1.8.6 防尘、防毒、防爆及环保设施;
4.1.8.7 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情况。
4.2 设备安全监察
4.2.1 检查和监督锅炉、压力容器、承压管道、起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验和技术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贯彻执行“锅容管特”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2 对发供电和供热主辅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4.2.3 对检修设备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2.4 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的正确执行是保证安全、质优、高效检修的基础,在检修工作开工前,安全监察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检修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4.2.5 主辅设备检修期间对检修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措施布置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2.6 对检修工作竣工验收进行检查。
4.2.7检查结果填写《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日常检查记录》表中,如发现不符合按《不合格品/不符合控制程序》,填写《事故事件违章考核》表。
4.3 消防安全监察(详见《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4.4安全生产责任制
4.4.1 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是具有否决性的重要指标,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为规范公司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本着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的原则,建立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4.4.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由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制定,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颁发实施。
4.4.3 公司各单位和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和其他人员对自己分管和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4.4 公司各单位、各级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实行“立体防护”,对安全生产要目标一致、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与安全工作同时进行(简称“五同时”)。
4.4.5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除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所列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和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和对口专业的基层班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4.6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公司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7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职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不负责任和工作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责任。
4.4.8 当安全生产责任制所列内容如与国家和地市政府机关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4.5 安全教育培训监察
4.5.1 检查、监督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极其实效性。
4.5.2 公司各部门的各级人员安全教育,由教育培训部门按计划组织,本部门进行自主培训和考试,并做好建卡登记工作。
4.5.3 公司直属各单位的一级安全教育由各单位安全监察人员组织进行培训和考试,二级安全教育由分场安全员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由各专业班组长组织进行培训和考试,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4.5.4 每年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监察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和建卡登记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作出评价。
4.6 “两票三制”执行情况的安全监察
4.6.1 检查和监督各单位“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率(是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应使用工作票工作或使用操作票操作和实际使用工作票或操作票的比值),考核工作票和操作票使用率就是检查是否按规程规定使用“两票”。
4.6.2 检查“两票”合格率(是指已使用的工作票或操作票是否按安全规程规定的填写,使用要求质量标准,一项一项检查、填写,有一项不合格的工作票或操作票,应为不合格,把完全合格的工作票或操作票与已执行的操作票或工作票份数相除得出“两票”合格率)。
4.6.3 安全监察部门要不定期的对公司各单位的工作票、操作票和设备缺陷登记簿、设备定期试验切换记录簿进行抽查,参加班组交接班,对检查出的问题按公司绩效考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7 施工单位的安全监察
4.7.1 凡来我公司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外协、外委劳务等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均需到安全监察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合同,否则不予开具开工报告,如有违反将对使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4.7.2 施工单位在签订安全管理合同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4.7.2.1 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
4.7.2.2 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及施工范围;
4.7.2.3 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等级资质证;
4.7.2.4 应持有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安全资质证(设备安装企业);
4.7.2.5 应持有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安全资质证(建筑及土建企业);
4.7.2.6 法人代表及安全员应持有经贸委颁发的上岗证;
4.7.2.7 安装压力管道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资质证,并附有安装压力管道安装等级;
4.7.2.8 安装、检修压力容器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装,检修资质证,并附有安装检修压力容器技术等级;
4.7.2.9 安装、检修起重设备的企业必须持有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装检修资质证;
4.7.2.10 安装、检验锅炉的企业必须持有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装、检验资质证;
4.7.2.11 各特殊工种如电工、锅炉工、起重工、架子工、登高作业工、压力容器工、焊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经贸委颁发的特殊工种上岗证;
4.7.2.12 凡登高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颁发的高空作业资质证;
4.7.2.13 对外来施工、检修单位在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监察和指导,与各施工单位的安全部门保持及时的沟通与协调。
4.8 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
4.8.1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及时并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8.2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持、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
4.8.3 事故调查报告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4.8.4 公司各单位发生生产、设备、交通、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按规定时限向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调度室和其他相关部门。
4.8.5 各生产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安全监察、厂长、安全监察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外,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公司调度室、工会等,安全监察部门在事发2小时内向大连市安全监督管理处、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汇报。
4.8.6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二类障碍和异常由各单位安全监察人员在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调查,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4.8.7 重伤事故调查由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年2月22日发布)进行调查,直接组织和参与员工工伤等级鉴定。
4.8.8 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组织有关安全、技术、设备、工会、保卫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在10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8.9 事故单位应必须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8.10 事故处理
4.8.10.1 事故处理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8.10.2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4.8.10.3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公司各单位,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4.9 日常的安全监察
4.9.1 “春秋检”: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是以预防季节性事故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把全年季节性事故预防工作,通过春季安全大检查全面的组织起来,发动全体员工来完成;秋季安全大检查,主要在“四查”活动的基础上,开展设备查评为重点的安全大检查,为冬季大负荷安全运行打基础。其“四查”活动内容和春季安全大检查基本相同。
4.9.1.1 查领导:采取自查和群众查,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各级领导对“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文件、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到位;对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引起足够重视,对发生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待。
4.9.1.2 查思想:发动全体员工,结合过去的事故、障碍、异常和员工思想实际对照分析检查,查清发生事故和各种不安全现象的原因,检查在操作和检修中是否存在马虎、凑合、不在乎的不良倾向和忽视安全的经验主义,认真找出问题和差距,把“安全第一”的思想在每个员工的思想牢固树立起来。
4.9.1.3 查纪律:采取群众自查和领导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有无违反运行值班纪律和劳动纪律的现象,检查有无违反“安全作业五项纪律”的行为,也可以结合事故和不安全现象对照检查。
4.9.1.4 查制度:组织员工按岗位、工种、逐条学习,对照检查有关规程制度与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检查各项规程贯彻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惯性现象。
4.9.2 结合春季安全大检查开展全面事故预防工作,春季季节性事故预防工作以防台、防雷、防汛、防污闪、防绝缘恶化事故等“五防”为重点。在秋季安全大检查中以防寒防冻工作为重点,根据大连地区的自然情况,防寒防冻必须在十月末完成,人身安全方面要侧重冬季防滑和高空坠落。
4.9.3 公司各单位“春秋检”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安全监察部门、计划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向总经理进行汇报。
4.94 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监察必须每日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巡视。主要检查设备、查阅记录、了解人员工作情况、检查文明生产等。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通过主要运行参数的变化情况进行检查、分析,来判断设备运行的安全运行状况。
4.9.5 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要重点查阅运行记录表报、交接班记录、设备缺陷记录簿、设备定期试验、切换记录簿、事故预想记录簿、工作票及操作票登记簿、反事故演习记录簿。通过这些记录簿的执行情况的检查了解分析各单位领导、安全监察员及各班组、各岗位的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是否认真严肃,运行及检修管理水平如何。
4.9.6 安全监察人员通过设备缺陷登记簿的审查,应掌握设备缺陷的消除情况,了解分场领导、运行专责、检修领导、检修专责、运行值班人员及检修工作人员是否每天查阅设备缺陷记录,并认真填写设备缺陷记录的消除情况,对当日设备存在那些主要缺陷威胁安全运行,如发现有的设备缺陷长期未处理消除,应追查其原因,提出意见督促缺陷的处理。
4.9.7 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纠正。
4.9.8 安全监察人员还应查文明生产情况。
4.9.9 安全监察人员还应根据每个季节的情况安排一些重点检查工作如煤场防火、输煤系统的粉尘、避雷设施的检查等。
4.9.10 定期从宏观上、微观上分析和把握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发出安全生产简报。
4.10 “两措”计划落实的安全监察
4.10.1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各单位的安全监察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各生产单位按计划执行,完成当月的两措计划,并认真检查已完成项目的成果,做出正确评价。
4.10.2 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监察人员应每月向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汇报本单位两措计划完成情况及其效果的评价。
4.10.3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每季、年应做出执行两措计划的总结,认真分析执行情况及效果,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报告。
4.10.4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每半年应全面掌握两措计划的完成情况及其效果评价,统计公司各单位的两措计划完成率,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将两措计划完成率报送公司绩效考核部门进行考核,两措完成情况和效果好的措施经验,并可通报推广。
4.11 特殊工种资格认定
4.11.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4.11.2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下列工种为特殊工种:电工(运行、维护)、金属焊接切割工、起重工(含电梯、卸煤机操作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制冷机操作工、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空压机)操作工和符合特种作业的其他工种。
4.11.3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由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联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4.11.4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要不定期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无证操作特种设备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5 管理要求
5.1 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标准对公司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严格贯彻落实本管理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整改意见。
5.2 公司各单位及各部门严格按照本管理标准规定内容履行职责,规范自身管理行为。
6 检查与考核
6.1 按本管理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6.2 对严格执行本管理标准并做出显著成绩或发现重大设备缺陷,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工作失职、失误使公司安全生产造成一定损失的,按公司员工奖惩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6.3 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已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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