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定规定了海兴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的管理内容与方法、管理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海兴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属各单位。
2 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法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2.3 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4 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 定义和术语
3.1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
3.2 员工:是指海兴公司所属生产单位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3.3 事故:人们不期望发生、造成损失的意外事件。
3.4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3.5 生产区域:是指与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3.6 “海兴公司所属生产单位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责任:
3.6.1 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3.6.2 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6.3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3.6.4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3.7 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
4 管理内容与办法
4.1 事故
4.1.1 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海兴公司生产事故。
4.1.1.1 生产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1991年颁发的第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为生产性人身伤亡事故,海兴公司各生产单位发生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生
产人身事故。
(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公司所属生产单位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3) 在海兴公司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热电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4) 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4.1.1.2 经济损失
(1) 因故障造成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
(2) 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
(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万元。
4.1.1.3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海兴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可认定为事故。
4.2 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4.2.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4.2.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者。
4.2.1.2 供电、供热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者。
4.2.2 重大事故
4.2.2.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者。
4.2.2.2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4.2.2.3 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海兴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4.2.3 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4.2.3.1 其他
(1) 事先经过海兴公司(或主管单位)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失所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 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3)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认定性质比较严重的异常情况为一类障碍
4.3 事故调查
4.3.1 各类事故的调查
4.3.1.1 特大事故的调查
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1989年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4.3.1.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
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3.1.3 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调查
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死亡事故由海兴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大连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伤事故由海兴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
员组织安全监察、生技(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3.1.4 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由海兴公司领导组织调查。安全监察、生产技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生产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参加事故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一般设备事故或对只涉及一个生产单
位且情节比较简单的设备事故,可由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调查。
4.3.1.5 轻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生产单位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时,安全监察、生产技术(基建)、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应参加调查。
4.3.2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4.3.2.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4.3.2.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4 事故现场的保护
4.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4.4.2 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海兴公司主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4.3 事故发生后,海兴公司安全监察人员(发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时会同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
事故还应立即组织录像。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市安全监察部门和海兴公司有关领导同意。
4.4.4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者,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4.4.5 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现场勘察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进行,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全监察部门应配合。
4.5 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
4.5.1 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5.2 事故发生后,海兴公司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组成之前,安全监察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4.5.3 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尚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的资料。事故调查人员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作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4.5.4 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5.5 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4.6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的职责
4.6.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4.6.2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6.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6.4 按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4.7 事故调查内容
4.7.1 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4.7.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尚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7.3 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4.7.4 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7.5 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7.6 事故单位在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7.7 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4.7.8 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4.9 原因和责任分析
4.9.1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9.2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
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9.3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都应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事故责任。
4.10 领导责任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10.1 违反安全职责,或海兴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4.10.2 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4.10.3 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10.4 对员工安全培训不力、考核不严,造成员工不能安全操作者。
4.10.5 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4.10.6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合格。
4.10.7 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4.10.8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4.11 防止对策
4.11.1 防止同类事故今后再发生的对策,必须落实负责执行的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11.2 计划、生技(基建)、财务部门必须优先保证执行防止事故对策所需的技术和安全措施费用。
4.12.1 事故责任确定后,按照海兴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4.12.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4.12.2.1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12.2.2 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4.12.2.3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4.12.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4.13 其他
4.13.1 事故单位收到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死亡和重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
4.12.2 事故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4.12.2.1 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4.12.2.2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4.12.2.3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12.2.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12.2.5 物证、人证材料;
4.12.2.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12.2.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12.2.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4.12.2.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4.12.2.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材料;
4.12.2.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4.12.2.12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13 事故统计报告
4.13.1 对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并与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4.13.2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的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海兴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门报告,海兴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快速向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13.3 发生人身事故由发生事故的生产单位三天内将《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书面材料上报海兴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由发生事故的生产单位三天内将书面事故调查报告,上报海兴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由生产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设备事故发生的
技术原因进行审核、确认,由海兴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 管理要求
5.1 公司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定,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人员监督本规定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5.2 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应按本规定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事故调查工作。
6 检查与考核
6.1 按本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6.2 按公司绩效考评管理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6.3 按员工奖惩管理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